组织形态是创业模式的固化和组织保证

  • 时间: 2013-04-09 09:39:18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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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是创业者组织和运用各种生产经营要素进行生产、经营的方式,是创业模式的固化和组织保证。好的创业模式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职能加以确认,才能保证创业模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类型。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具有法定性,企业的组建者只能选择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组建企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类型,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但三类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体现了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在设立条件、出资方式、债务清偿、管理、终止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创业者如果采用非法定企业组织形式或者不适合企业发展的组织形式,可能导致设立不能或发展受阻等风险。通常,创业者需要综合考虑设立企业的法定条件及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创业规划、资金要求、管理能力、税负差异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

 

  1、依法定条件进行选择

 

  如果仅有创业者一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者在法律地位、出资人、生产经营场所、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

  个体工商户是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它虽然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不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实施后,大量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将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设立。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具有完全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两个以上的创业者投资,可供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公司,两者在法律地位、成立基础、资本限额、出资方式、责任承担、管理要求、融资能力、税赋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成立,没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相对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资金来源,能聚集特殊技术、信誉等多种生产经营要素,有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赢利能力的提高。然而它也有许多局限性: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其次,合伙人之间依附性比较强。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分散到了每个合伙人身上,个人私利和企业利益容易产生矛盾,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再次,合伙人丧亡、破产或退出等都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最后,以上三点因素决定了合伙企业人数有限,资金筹集能力较弱。因此,合伙企业是一种适合于中小规模的企业组织形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商事组织。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首先,股东之间主要是资合关系,股东负有有限责任,极大地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其次,股份可转让,流动性好,大大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募集大量资金兴办大事业;再次,公司组织中的每个职位都可由不同的人来接任,使其生死存亡摆脱了对具体个人的依赖,经营连续性增强;最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要素所有者和经营才能拥有者各尽其能、互相补充,提高了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运营效率。但公司也存在诸多弊端,如创办手续复杂,费用高;存在最低资本限额,股东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利益高度分化,代理成本较高;财务状况比较透明,保密性差;政府的限制较多,承担双重税赋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两者在成立基础、融资能力、资本流动性和管理要求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资合色彩,但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需要了解并存在一定的信任。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融资能力相对较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以占公司出资比例来表现,不发行股票,股东转让出资受到的限制较多,股份流动性较差。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较低,管理机构比较简单,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则是典型的资合关系。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批准可以向社会大规模地筹集资金,使某些需要大量资本的企业在短期内得以成立,有利于资本的市场化和公众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以发行股票来表现,股票的流动性较强,易于变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办和歇业程序复杂,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带来两者协调上的困难,同时由于公司要向外披露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商业秘密难于保守,比较适合大中型企业。

 

  2、行业特点

 

  不同行业对企业组织形式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顾客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房产中介等),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些传统行业(如餐饮业、日用品零售等)中的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竞争激烈,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灵活经营;某些行业还在注册资本、前置审批等方面做出了特殊的准入规定。

  同时,不同行业的企业的税负也有所差异。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有害、奢侈、高能耗、高档、石油类等产品,还要缴纳消费税。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企业需要缴纳资源税。

 

  3、发展规划

 

  发展规模不大、经营风险较小、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时,可以考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否则,应当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风险的增强,对企业投资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要求也随之提升。为了将投资风险锁定在责任范围内,初期选择了“无限责任”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时机成熟时应果断进行企业改造或改组,适时转换为公司形态。

 

    4、资金要求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不一样,对资金的吸引力也有较大的差异。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主、合伙人或银行贷款,对资金的吸引力取决于企业主、合伙人的能力和生意上的成功。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贷款、债券,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有限责任的形式有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项目规模较大、资金需求较多的企业适合采用公司形态,否则可采用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态。

 

  5、管理能力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管理特色和能力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主自主决策,行动迅速;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拥有平等的控制权和大部分的治理权;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根据出资额的多少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和治理权;股份有限公司中大股东拥有较大的控制权,而通过管理层进行日常管理。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较强的创业者,可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应当选择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以便将多种人才纳入企业,弥补自身不足。

 

  6、税赋差异

 

  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律上的法人实体,对于企业收益仅对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定额或定率税款方式征收。而公司属于法人实体,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方式。所以,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实际负担的所得税税率远大于非公司制企业投资者所实际负担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