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合同履行的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

  • 时间: 2013-04-09 16:16:32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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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项目审核

 

  (1)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2)前期费用核准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3)项目申请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上述项目在对外完成实质性工作以及项目必要前期工作后,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4)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条件的要求进行外部要素审查。投资主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2、投资企业审核

 

  (1)投资申请

  企业开展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等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同商务部核准申请材料要求。

  企业开展以上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2)投资核准

  对于需要递交申请材料的对外投资项目,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不予核准情形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商务主管部门分不同情况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对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申请海外新设企业项目,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汇资金汇出

 

  企业对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相关文件和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外汇管制逐渐放宽。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原来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核制改为事后登记制,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

 

  4、企业登记注册

 

  国际创业者办理外汇和设备调出手续后,到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的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东道国要求)以及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国际创业者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国际创业者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国际创业者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际创业者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国际创业者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对外签署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国际创业者应当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