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解散事由
(1)自行解散事由
公司自行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两大类。对于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存续期限届满公司解散或规定公司成立的目的完成或无法完成、公司亏损达到一定数额、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散公司的,解散条件成就时,公司应当自行解散。
(2)强制解散事由
公司强制解散事由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主管机关做出撤销或关闭决定两大类。
(3)司法解散事由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