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清算过程中的财产接管与追收

  • 时间: 2013-04-09 16:52:05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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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产接管

 

  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开始后,清算组(人)应及时接管企业财产并进行清查,以便确认企业实际资产状况,并为财产估价和处理提供基础。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清算组(人)应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表册,一旦发现企业资不抵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财产追收

 

  普通清算中的清算组(人)应当代表企业向企业的债务人追偿债权。对于已经到期的债权应当立即收取,对债权存在异议或债务人不主动偿还的,清算中企业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若遇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清算组(人)应当以企业名义申报债权。对无法收回或收取成本过高的债权,影响股东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附条件的债权,可视情况转让、抵消,或在扣除前期利益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予以履行。

  对于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侵占企业财产的,清算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企业,清算组(人)有权要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无限责任企业,现存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要求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