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2、破产财产追回
因欺诈破产、个别清偿、破产无效和失责不当等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3、实体权利处理
企业破产时,其他实体权利人可以通过破产别除、破产取回、破产抵销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