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变价流程及注意事项

  • 时间: 2013-04-09 17:23:26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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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