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流程及注意事项

  • 时间: 2013-04-09 17:17:23
  • 来源: 时律衡
  • 点击率: 8819

  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将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由管理人及时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一般而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3、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将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公告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管理人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将其分配额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事项;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交付给债权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