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篮打水,劳而无功

-- 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

  • 时间: 2013-04-09 22:00:29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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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03年7月,甲、乙、丙、丁在没有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被查封的戊县矿山机械厂厂房设备进行技改后生产“地条钢”。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期间,四人购买废钢铁2752吨,共生产并销售“地条钢”1455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5.8万元。在生产、销售“地条钢”期间,虽多次受到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查处,并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仍然继续从事生产、销售“地条钢”活动。2004年8月,戊县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2005年8月,人民法院判处四人非法经营罪,没收非法所得。


  案例精解:


  企业与个人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本案例中,甲、乙、丙、丁未经登记,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生产、销售钢材,属无照经营行为,且其生产、销售的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地条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四人经营“地条钢”数额大,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止生产后仍继续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