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阵磨枪,漏洞百出

-- 不充分的项目准备必将导致项目效率的低下,甚至直接决定项目的成败

  • 时间: 2013-04-09 23:03:33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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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就其公司的脱硫除尘、改造及风机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注明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投标书报送日期为2009年4月24日。乙公司报名后,成为投标人之一,并领取了招标技术文件。招标文件记载,此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为甲公司中温中压链条锅炉烟气除尘、脱硫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制造、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评标采用先评技术标,后开商务标的办法。技术标经评审后,入围的投标人在符合招标方投资控制值的前提下确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低于成本者除外),依次类推确定排名顺序。乙公司根据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于2009年4月24日向甲公司提交,并通过丙银行向甲公司出具了人民币50万元的投标保函。2009年4月29日,甲公司对招标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原先的工程招标范围变更为中温中压链条锅炉烟气脱硫改造工程的方案编制、全套工程施工图设计(含竣工图)、施工及整套联合启动调试至投入正常运行并经环保检测验收部门整体验收合格及工程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提供三个月的跟班指导运行服务。为此,甲公司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已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发送了新的投标报价书,并规定交付报价书的截止期为2009年5月1日12时,第一次投标保证金转为本次投标保证金。乙公司收到新的投标报价书后,经与甲公司沟通重新编制了报价表,但并未按要求向甲公司提交。在开、评标过程中,由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了甲公司的投资控制值,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作废标处理,甲公司招标失败。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发出索款通知书,要求银行支付乙公司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丙银行依据保函和索款通知书向甲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于法于理无据,要求甲公司退还。


  案例精解:


  项目准备主要通过项目规划、项目设计和项目发包将项目决策具体化。它占据项目成本的比重较小,但具有较高的技术和法律要求,不充分的项目准备必将导致项目效率低下,甚至直接决定项目的成败。

  本案例中,甲公司在项目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进行项目招标,最终由于招标文件的调整引发投标保证金纠纷。甲公司在第一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对原招标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其行为不是第一次招投标活动的延续,而是前后两次不同的要约邀请。乙公司在参加甲公司第一次招标活动过程中按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和投标保证金,没有违反甲公司招投标规则的行为。甲公司没有对乙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该次招投标就此结束,甲公司理应归还乙公司为此次投标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甲公司在2009年4月29日向乙公司重新发的投标报价书,是一次新的招投标活动,之前的招标技术文件并不能当然约束本次招投标行为。乙公司没有参与该次招投标活动,甲公司无权擅自将前次投标的保证转为本次投标保证金,更不能因为乙公司未参加本次投标而予以没收。因此,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同时,甲公司标底设置不当是导致招标失败的主要原因。投资控制值是业主对招标项目投资的预测,是评标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于一些编制投资控制值的咨询单位对投标单位的企业内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以及投标策略等知之不多,而对工程现场施工定额测定工作则需要漫长的时间。所以在编制投资控制值时主要是套用全国统一概预算定额和地区单位估价表,参照概预算取费标准,再结合招标单位对项目造价的期望值而定。以这样的期望值作为评标办法中控制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就有可能因为没有考虑到工程的特殊性,未客观地结合市场竞争程度以及工程所需设备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影响了评标办法的有效性,造成招标失败。当然,也不能排除投标单位合谋串标的可能。公开招标流程在满足《招标投标法》要求的情况下,其进度安排至少一个月。如果招标失败,须重新开展招标流程,这不仅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而且会影响招标单位的信誉,对于工期紧张的项目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招标单位一方面应淡化标底的作用,尽量不作为商务评标的主要依据,并防止“泄标”、“串标”等违纪行为。另一方面应在评标过程中加强对投标报价数据计算合理性的复核,确定报价构成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