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痹大意,自毁长城

-- 综合运用项目控制手段才能保证项目实施的成功

  • 时间: 2013-04-09 23:02:54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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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甲公司就其所属的乙酒店工程,于 2001年11月30日与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按形象进度付款,余款两年内结清;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保修期为两年。2002年3月7日,甲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3月19日,甲公司尚未向丙公司提供施工图和地质勘探资料,亦未解决施工所需的供水、供电问题。2002年6月13日,主体工程进入二层顶板施工,甲公司未提供三层以上安装图。2002年7月30日,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3年4月11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丙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工程造价为2499万元,按进度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间,丙公司数次催要工程进度款,但甲公司在支付1500万元之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2004年2月,丙公司在主体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全部撤场。2004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乙酒店未完的土建工程。2004年10月29日,丙公司以公证送达的方式要求甲公司确认工期顺延、窝工费及机械停滞费322万元。2005年10月10日,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1321万元。甲公司亦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丙公司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不严、拖延工期等问题,并要求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拖延工期罚金和因工程拖延交付使用造成不能营业的经济损失共计1155万元。

 

  案例精解: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项目实施越来越复杂,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成功的项目实施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方法,规避项目风险,实现预期目标。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对此均负有履行义务。工期延误是甲公司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迟延、提供施工图纸滞后、水电供应不足、付款不到位以及丙公司施工不规范、施工管理不严、返工等情况共同造成的。丙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以及甲公司主张的拖延工期罚金都不能成立。由于甲公司违约在先,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逾期营业的损失,故甲公司索赔逾期营业损失的要求也难以满足。在甲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主体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全部撤场并无不当。而甲公司就同一工程与丁公司签订续建的施工合同,客观上原施工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质期已过,质保金无需从工程款中扣除。所以,甲公司应支付丙公司工程款999万元,并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