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前夜,暗潮涌动

-- 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在项目的收尾阶段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冲突

  • 时间: 2013-04-09 23:01:14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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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05年11月18日,甲置业公司与乙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建设公司承建丙大卖场、丁广场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和戊地下车库工程。丙大卖场和丁广场总工期230天,丙大卖场于2006年7月25日前达到初步移交条件,丁广场于2006年9月1日前竣工。戊地下车库工程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16日(以实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日。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发包方不及时支付则工期顺延,并赔偿停工损失。

  2005年12月8日,丙大卖场工程开始施工,其间因甲置业公司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停工时间16天。2006年7月27日提交主体报验材料,并交付装修。2007年1月17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2007年3月19日向甲置业公司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并交付使用。

  2006年6月10日,丁广场工程开始施工。其间甲置业公司变更了设计图纸,但未经有关机关审核。2006年12月14日,丁广场主体结构工程完成,但甲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程进度款。2007年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09年4月13日,市建筑管理局下发了《关于限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知》,要求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该局备案。

  2007年3月11日,甲置业公司审核同意了戊地下车库工程的开工报告。2007年4月19日戊地下车库主体工程通过验收,但甲置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07年6月30日竣工验收中,甲置业公司认可乙建设公司合同内项目,但因消防喷淋、排烟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待结束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办理备案签证。2007年11月9日地下车库工程初验时,甲置业公司提出指出土建部分存在靠南墙漏水等25项需要整改的问题。随后,地下车库工程陷入停工状态。

  2008年9月23日,乙建设公司要求甲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甲置业公司要求乙建设公司支付三项工程迟延违约金;补充丁广场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等资料,并承担竣工验收备案迟延的违约责任和相应损失;立即对地下车库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返修并承担返修费用;移交地下车库工程。

 

  案例精解:

 

  项目的收尾阶段是项目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包括合同收尾和管理收尾两部分。它需要确认项目实施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要求,并通过项目的移交或清算,确认项目可能带来的实际效益。在这一阶段,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会存在着较大的冲突,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甚至引致项目夭折。

  本案例中,甲置业公司无权要求乙建设公司支付三项工程迟延违约金。因为,2006年7月27日,乙建设公司提交大卖场主体报验材料,并交付装修,已达到初步移交条件。扣除因甲置业公司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的16天停工时间,没有延误工期;丁广场工程从2006年6月10日开工至2006年12月14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历时184天,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由于甲置业公司存在设计图纸和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乙建设公司有权顺延完成主体工程其后的工程日期;地下车库开工报告日期为2007年3月11日,至4月19日主体验收,历时38天,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甲置业公司在未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先义务的情况下,要求乙建设公司承担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甲置业公司要求乙建设公司补充丁项目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的要求不能成立。工程备案属于甲置业公司的义务,要求乙建设公司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依据。2007年9月30日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可以认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经提交甲置业公司。如果遗失,应当由甲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由于甲置业公司变更丁广场工程设计图纸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核,乙建设公司不承担未提供竣工图纸的责任。

  甲置业公司要求乙建设公司返修、移交地下车库工程的要求不能成立。地下车库工程因甲置业公司的原因已停工并且未进行综合验收,工程需要整改的问题尚不确定,可在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检验。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地下车库工程是否合格,不符合工程交付的条件。

  甲置业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的事实如果属实,应当向乙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停工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