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高骛远,卒无成焉

-- 商业特许经营在具有与一般经营模式不同的风险和能力要求

  • 时间: 2013-04-09 23:03:56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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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甲公司成立于2002年,拥有乙商标专用权,但没有直营店和成熟的经营模式。2010年7月,甲公司与丙某签订《商标授权合同》,约定: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甲公司授权丙某在丁区内使用乙商标、标识和产品开展英语教学培训。甲公司向丙某提供教材、教辅、课件、培训、指导等服务,丙某按照甲公司要求进行规范装修、使用统一教材、进行专业培训上岗、接受统一考试。2010年8月,丙某承租甲公司房屋筹备招生事宜,并向甲交纳房屋租金55500元、押金55500元、宣传单页费1200元、购购书款6440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一直没有向丙某提供宣传单页、教材,丙某也未能招收到学生。2010年10月,丙某以甲公司未向其披露直营店、备案及财务等信息,以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要求解除《商标授权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退还交纳的各项费用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甲公司认为其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商标授权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是普通的商标授权。甲公司可以继续向丙某提供宣传单页、教材,但不能解除相关合同,丙某应自负盈亏。

 

  案例精解: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为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与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按授予特许权的结构形式分为直接特许与分特许。特许经营不受资金、地域、时间等方面的限制,亦不受硬件设备的影响。特许人通过特许权的授予,可以利用受许人的资本和人员进行低成本、低风险的规模化扩张和品牌认知度的提升。但商业特许经营一般有五个实施步骤:获得特许资格、特许人宣传招商、资质评估、合同签署、监督管理。商业特许经营在实施过程中权利义务更为复杂,具有与一般经营模式不同的风险和能力要求。特许双方只有规范运作,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一旦出现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也能更有效地获得法律救济。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某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的名称中不包含特许经营字样,甲公司也未明确向丙某说明合作方式是特许经营,合同也未按照特许经营的要求履行。但《商标授权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超出了普通商标授权合同的范畴,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由于甲公司尚不具有成熟的统一经营模式,也未对丙某提供相关指导,说明甲公司并不具备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能力,该合同应该解除。《商标授权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的基础,在《商标授权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也应相应解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收取的宣传单页费、教材费及房租押金应予退还。合同解除系由甲公司过错所致,房租款也应全额退还。由于丙某在合同订立后有过履约行为,甲公司还应酌定赔偿丙某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