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兰契友,始合终离

-- 联盟应定期进行联盟绩效评估,以便适时调整战略和管理

  • 时间: 2013-04-09 23:01:44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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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1992年12月,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化工研究院签订《联营合同书》,约定: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丁化工实业公司,开发生产偏氯乙烯树脂产品。丁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750万元,乙公司出资525万元,丙化研院以年产2000吨PVDC树脂工业生产装置建设全套技术入股,折合225万元;三方按各自的股份参加利润分配,联营期限为15年。丁公司成立后,甲、乙按约定完成出资,但化工研究院经多次试验,终未解决技术难题,致使丁公司一直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到1998年12月25日,丁公司已资不抵债438万元,无法继续经营。甲公司、乙公司认为丙化研院存在欺诈行为,《联营合同书》应属无效,联营体应当进行解散、清算,并由丙化工研究院赔偿甲公司、乙公司投资款本金、同期银行利息及预期可得利润。丙化工研究院认为《联营合同书》并没有约定作为投资的技术是已经成熟的工业化成套生产技术,更没有约定丙化工研究院对丁公司何时投产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承担违约责任。丁公司难以运转是甲公司、乙公司无力追加流动资金引起的,丙化工研究院没有违约事实,也不存在赔偿问题。


  案例精解:


  随着运行环境的变化,联盟应定期进行联盟绩效评估,以便适时调整战略和管理,使联盟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联盟绩效评估一般利用衡量目标完成程度的标准,对联盟中伙伴关系的进度与效果在联盟整体和联盟企业两个层次上进行监测和评价。评估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两大类。财务指标包括股价增长率、销售增长率、成本降低率、收益率增长指数等。财务指标可以直观地反映企业联盟的贡献,但评价指标过于单一,财务数据收集和推理难度较大,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联盟的绩效。为此,在财务指标的基础上,应根据联盟目标制订一些非财务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如,满意度、一致性、适应性、威胁性等。
对联盟进行全面评估之后,联盟企业应重新考虑以联盟为基础的创业战略,重组企业价值链,提升创业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联盟的外部环境及联盟企业之间的优劣势将有所变化,创业战略的调整将改变联盟基础,联盟也应进行相应改进或终止。

  企业联盟终止的原因很多,如:战略目标实现、战略中心转移、领导者变化、企业融合困难、市场预期难以实现等。但联盟终止并不等于联盟失败,成功的联盟也会有终止的时刻。不管因为何种原因导致联盟终止,联盟企业的高管层都要适时作出决定,尽量降低联盟退出成本,确保联盟的结束不会妨碍企业再次结盟的能力。
企业联盟战略能给企业带来了创业优势,但其不稳定性特征也很容易诱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并给合作伙伴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维持稳定,避免损失,联盟可从严格制度安排、加强战略协调、提高管理水平、疏通信息互动渠道、建立和完善违约及转移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联盟改进。同时,经过长期协作,联盟企业之间通过人员、技术和信息交流,容易形成相互依赖、紧密配合的关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核心企业可以和适合的合作伙伴组建企业集团,以便吸纳战略资源,稳定联盟关系。

  本案例中,《联营合同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符合联营法律关系的特征,而非技术开发合同,即丙化工研究院出资入股且作价225万元的技术为其年产2000吨PVDC树脂工业生产装置建设全套技术,而非相应的实验室技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乙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丙化工研究院向丁公司投资的技术因不具备实用性、可靠性,导致丁公司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更不能形成年产2000吨的生产能力。因此,丙化工研究院应当承担提供的技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甲公司、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投资款本金及其同期银行利息的损失是因三方联营所直接造成的,应当认定为甲公司、乙公司的联营损失。鉴于甲公司、乙公司在联营过程中应当知道丙化工研究院提供的技术不成熟,却仍然与丙化工研究院签订合同,并自1992年底至1998年继续联营,该两方对于联营的损失,亦有一定责任。故对于其投资本金的利息损失,可由其分别自行承担。可得利润取决于丁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市场等多种因素,本案中不能确定,不宜认定为甲公司、乙公司的联营损失。因丙化工研究院违约导致丁公司无法经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联营合同应当终止。鉴于丁公司已资不抵债,甲公司、乙公司不能通过对丁公司的清算程序分得任何财产。故丙化工研究院应赔偿甲公司、乙公司投资款本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