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争暗斗,鹿死谁手

-- 为弥补并购谈判过程中信息不充分的劣势,并购方应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有备无患”

  • 时间: 2013-04-09 23:06:31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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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一家大型食品产业集团,核心业务包括现代农业、食品制造业和连锁商贸业。乙股份有限公司是法国一家酸奶制造商,全球鲜奶产品第二大品牌。丁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第六大食品公司。2010年年末,乙公司的股东丙基金准备转让持有的50%股权。2011年2月,甲公司提出最有竞争力的非约束性报价,顺利进入第二轮竞标程序。为提高项目的成功性,甲公司于3月7日派出项目小组,赴法与乙公司管理层、股东、政府、媒体等各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并就商业计划、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内容进行了谈判,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投标初期的劣势。2011年3月22日,丁股份有限公司以免除诉讼,提高特许经营费为条件,以低于甲公司报价近6%的金额获得乙公司51%的股权。


  案例精解:


  并购活动是双方理性行为的结果,无论是并购方还是目标企业都怀有特定的动机及目的。以协议形式进行的并购,企业并购双方的管理层通常作为本企业股东的代理,就并购交易进行谈判和议价以确定最终的交易。在这过程中,并购方在并购活动中具有谈判优势,而目标企业则具有信息优势。目标企业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所得,而并购方则需尽可能多地获取目标企业的准确信息,从而更为准确地估计目标企业的潜在价值,增加自身谈判优势。

  本案例中,甲公司在谈判过程中虽然具有价格优势,但由于自身创业能力较弱,并购方案吸引力不足,最终没有形成足够的谈判优势。而丁公司在价格上虽处于劣势,但通过独特的并购方案,将自身劣势转化为优势,最终取得了谈判主动权。乙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引入竞争对手,避免了诉讼风险并获得了长期发展的战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