鹬蚌相争,两败俱伤

-- 面对恶意并购,目标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反并购策略

  • 时间: 2013-04-09 23:02:29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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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05年1月12日至2月10日期间,甲公司和其控股的乙公司一道在公开市场购买了丙美国上市公司19%的股份,一举成为丙公司最大的股东。遭到强行入股之后,为了扼杀了甲公司进一步增持股票进而收购控制丙公司的企图,丙公司于2月24日宣布,其董事会已采纳了股东购股权计划。按照该计划,于股权确认日(预计为2005年3月7日)当日记录在册的每位股东,均将按其所持的每股普通股而获得一份购股权。一旦某个人或团体获得1 0%或以上的丙公司普通股,或是达成对丙公司的收购协议时,购股权的拥有人(收购人除外)将有权以半价购买丙公司的普通股。面对丙公司的“毒丸计划”,甲公司未能继续增持丙公司股票,并于2006年11月将持有的部分丙公司股票出售。

 

  案例精解:

 

  案例中,甲、乙公司联手,对丙公司实施恶意并购,丙公司采用“毒丸计划”进行反并购。“毒丸计划”反并购效果非常明显,一度成为最受欢迎的反并购措施之一,但它的实施受所在国法律环境的影响。如,美国普通公司法的规定,美国公司只要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明确授权,即享有各种类别股份的发行权而无须其他审批,因此,毒丸术在美国很有市场。但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却在《公司法》中明确指出采用毒丸术作为反并购手段不合法。

  我国全流通市场环境改变了我国股份高度集中的情况,提高了信息公开的程度,降低了收购风险,为敌意并购创造了条件,敌意并购在我国企业并购中占据的比例将越来越大。为了稳定交易秩序和保护利益关系人权益,我国目前对敌意并购采取相对宽松的法律规范,而对反并购措施适度从严。面对恶意并购,目标企业管理层要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反并购策略,尽量降低对股东权益的损害,避免陷入反并购不当的诉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