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愎自用,败走麦城

-- 无视国家政策要求而违规操作,是造成国企改制失败最常见的原因

  • 时间: 2013-04-09 23:01:51
  • 来源: 时律衡
  • 点击率: 9955

  案例回放:

 

  2000年10月,民营企业甲公司和国有企业乙农场谈判后拟定了兼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向乙农场主管单位丙省民政厅提出了兼并请示报告。2000年10月23日,民政厅下文同意了兼并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了兼并合同。11月5日,甲公司接收了乙农场的资产、印章和相关证照,并于11月7日申请注销了乙农场后对外出租土地。11月30日,甲乙委托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乙农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但未评估乙农场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亦未向土地局报告。2001年3月5日,丙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了该评估报告。随后,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甲公司对乙农场的资产进行处置。2002年5月,丙省民政厅以甲公司侵占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兼并合同无效。

 

  案例精解:

 

  中共十六大之后,我国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改制方式,使企业转换了机制。许多企业改制后迅速扭亏为盈,但也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新股东、资产受让人、债权人、职工合法权益受损等问题。改制一旦失败,不但会使改制成果付之东流,改制行为的参与者、相关利益主体和改制企业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因此引发社会震动,危及社会稳定。为规避改制的负面影响,我国法律对国有企业改制进行了严密和完整的规定。但企业在改制时无视国家政策要求,违规操作,仍是造成改制失败最常见的原因。

 

  (一)决定审批风险

 

  1、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3、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4、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二)产权转让风险

  1、未按法律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3、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买受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4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三)注册登记风险

  1、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产权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6、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甲乙兼并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经部分相关部门确认。但甲公司对乙农场的兼并行为属于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及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律及国家的相关政策,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在未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和批准的情况下,甲公司即注销乙农场并对外出租土地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该兼并协议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事实状态。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