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懈怠,在责难逃

-- 公司解散清算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顺序、方式进行

  • 时间: 2013-04-09 23:13:34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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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05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专利权的丙中药新药独家转让给乙公司,并确保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该新药生产批件,转让价款为980万元。如因技术原因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临床批件,责任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应在乙公司向其主张权利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转让款,并承担由此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成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技术转让费120万元,甲公司为研制和申报丙中药新药支出了140万元。2008年8月2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由丁、戊、己、庚、辛、壬、癸组成清算组对甲公司进行清算。2008年9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在其网站通知乙公司:该中心对丙中药新药的技术审评意见是建议不批准其注册申请。2008年10月6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66192.72元财产由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2008年10月8日,乙公司领取国家药监局不批准丙中药新药注册的审评意见通知件。2008年10月10日,甲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2008年10月20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解散清算,并于2009年3月向丁主张赔偿损失未果。2010年6月,乙公司以清算组恶意注销甲公司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丁、戊、己、庚连带赔偿120万元损失及其利息。丁、戊、己、庚认为乙公司应当对其未在公告期限内申报债权承担不利后果。清算组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以法人财产为限。

 

  案例精解:

 

  公司解散执行是其法人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为了保证了公司财产处分和清偿行为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公司解散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顺序、方式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终结现存事务法律责任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清查企业财产法律责任

  1、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触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清偿企业债务法律责任

  1、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合伙企业清算人违反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触犯妨害清算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分配剩余财产法律责任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由于丙中药新药不能取得国家药监局临床得批件,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乙公司120万元并赔偿损失。由于该技术转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清算组应当对该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做出处理,但却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通知济川公司,也不能证明就该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进行了处理,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乙公司受有损失,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乙公司有权选择全部债务人或者部分债务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乙公司向丁、戊、己、庚主张赔偿是基于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而非基于其是甲公司的股东。清算组成员的责任范围为债权人遭受的损失,而不以股东在清算后分得的剩余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