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倒猢狲,众人推墙

-- 已经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企业要积极进行破产预防,争取重建再生的机会

  • 时间: 2013-04-09 23:18:09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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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甲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世界最大连锁零售企业乙公司烧烤炉全球最大的供应商。2008年3月,受出口退税率下调、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上涨、银行收紧银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甲公司全面停产,濒临破产边缘。2008年5月,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出了四个重整方案:即“债转股”;甲公司出租给债权人;延长偿债期限;债务打折,一次性偿付。2008年12月,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甲公司的第四个重整方案,即甲公司以股权转让或由第三人担保等方式引入投资人偿债,偿付比例为债务总额的20.05%,并在法院裁定批准后四个月内偿还第一期应还款项。2009年5月,法院通过了甲公司的重整方案。随后,虽有多家投资商对甲公司感兴趣,但由于甲公司资产处于冻结状态等原因一直未果。2009年9月,甲公司没有支付第一期应偿还款项,也没有按照重整计划执行。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延长3个月,遭法院驳回。2009年10月,当地政府作为债权人之一向法院递交终止重整计划申请书。2009年10月26日,法院裁定甲公司破产清算。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希望不要拍卖甲公司资产,而采用债转股的方式维护债权人利益,但为时已晚。


  案例精解:


  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企业经营失败退出市场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但随着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和企业组织形式的规模化,破产清算解体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如,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的判处失职罪;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由于大量工人失业造成社会动荡。

  为了避免淘汰率过高造成社会经济的失衡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各国都积极寻求帮助企业化解经济危机、预防破产的手段。一般而言,世界各国的破产预防制度大致有非司法性预防、司法性预防两种模式。司法性预防又包括法院破产和解与法院破产重整二种方法。非司法性预防,是指面临破产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者与第三人在法院外,依照当事人的意愿或习惯达成清理债权债务协议预防破产。法院破产和解,是指通过法院,通过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来预防破产。法院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参加,通过制定执行重整计划来预防破产。

  通过破产预防,已经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制定挽救措施,争取重建再生的机会。通过企业再建清偿债务,不仅债权人可以获得比破产更高的债权回收比率,债务人也可以不解体,出资人还可以继续获得企业存续利益。但在破产预防的道路上,也存在诸多风险,如方案制定、利益相关方的协调、政府及法院的沟通等。一旦处置不当,企业将失去再生的机会。

  本案例中,甲公司在和解无望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四个方案中,债权人最终选择了引入投资人的重整方案。但对于一个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来说,没有可以利用的壳资源和无形资产,很难找到接盘的战略投资人。在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甲公司又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不力,没能得到法院、政府和债权人的有力支持,最终走向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