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途末路,举目无依

-- 有限的破产财产如何维护各类利益主体之间的相对平衡是一个矛盾非常尖锐的问题

  • 时间: 2013-04-09 23:17:28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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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1997年3月28日,甲厂以其房屋、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2500万元,并办理了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2000年5月23日,乙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丙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甲厂、乙银行注销了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而甲厂、丙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完成抵押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3月13日,丙资产管理公司将以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2006年6月19日,甲厂宣告破产,丁公司主张对甲厂在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上记载的抵押物享有别除权。2008年3月28日,甲厂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决议确认丁公司对抵押物机器设备、房屋及其土地范围内的财产变价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戊公司认为抵押登记已被登记机关注销,丁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对丁公司抵押权的确认决议无效。


  案例精解:


  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和程序,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经破产财产管理人接管后,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处理变现后,便要将这些有限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由于有限的破产财产不可能完全清偿全部债权,如何维护各类利益主体之间的相对平衡是一个矛盾非常尖锐的问题。为了体现维护破产分配的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各利益主体需要注意破产宣告、财产变现、财产分配和程序终结等方面的风险防范。

  本案例中,甲厂、乙银行注销了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表明作为债权人的乙银行放弃担保物权,之后再未完成其他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尚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被他人知晓,不能对其他物权产生对抗效力和排他性,丁公司对甲厂破产案中涉及的房屋及房屋附着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甲厂破产清算中一般债权人戊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